• 非法吸存、集資詐騙、非法集資有什么區別?

    發表時間 :2018-09-25 來源:中訊證研

      最近各種金融理財平臺暴雷的案例特別多,而且有不少平臺已經立案,有的平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立案,有的是以“集資詐騙罪”立案。


      非法吸存、集資詐騙、非法集資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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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集資參與人往往搞不清這些立案名義之間的區別,理財分析師就給大家普及一下,非法吸存、集資詐騙、非法集資之間的區別與立案條件。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的刑法中,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但是沒有非法集資罪。非法集資是一種行為,非法集資行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應的罪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等都屬于非法集資行為。也就是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行為,包含在非法集資行為之內。


      舉個例子:某機構有非法集資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且金額較大,最終被法院宣判為“集資詐騙罪”。


      所以,真正的罪名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下面具體來說說兩者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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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吸存=非法吸儲,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簡稱。定義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目前被立案偵查的平臺中,絕大部分都是以這個名義立案的,比如錢爸爸、多多理財、聯璧金融、唐小僧、零錢罐、普資金融、資邦控股、合時代、發財豬等平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采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公眾存款。


      目前暴雷的P2P平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的,都是第一種情況。P2P平臺的身份是信息中介,撮合借款人和投資人的平臺,如果平臺合規運營的話,資金并未進入到平臺的賬戶中,而是進入到銀行存管賬戶或是借款人賬戶。


      所以,真正的P2P平臺從投資人那募集資金的行為,不屬于非法吸存,而是撮合借貸行為。


      但是如果平臺從集資參與人那里拿到的錢,并沒有進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為,把錢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于關聯公司的經營、投資房產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來給投資人兌付本息,這種行為就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經營不當或者投資失敗,無法正常兌付,就會導致東窗事發。


      可以說,目前網貸市場真正能100%合規經營的平臺寥寥無幾,多多少少會存在一些違規的行為,尤其是已經暴雷并且被立案偵查的平臺,肯定有問題。只不過隨著監管趨嚴,非法或違規的行為或平臺會逐漸減少。


      非法吸儲的第二種情況針對的是銀行這種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金融機構,但是吸儲的方法或用途存在違法行為。


      比如銀行的存款利率有統一規定,央行會規定每一檔存款的基準利率,以及銀行在基準利率基礎上浮動的上下限,但有些銀行為了能吸收到更多的資金,會私下里給儲戶貼息,或者用其它方式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此外,銀行將吸收來的存款用于非法經營,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存儲賬戶等,都屬于非法吸儲。不過這部分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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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


      具體表現為:


      (1)卷款跑路;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它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最近立案的平臺中,很少以集資詐騙罪立案的,只有投之家是這種情況。


      前不久暴雷的投之家,據爆料是盧氏家族布下的驚天騙局,目的就是為了通過收購多家P2P平臺達到攬財的目的,性質非常惡劣,所以很快就以集資詐騙罪立案。


      而2015年12月被經偵介入的e租寶,平臺95%的項目都是假的,高管團隊都是被包裝出來的,從投資人那里瘋狂吸收來的資金被大肆揮霍,這也是典型的集資詐騙。


      集資詐騙的情況比較嚴重,平臺不僅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而且集資的目的是為了詐騙,壓根就沒想把錢還給投資人。集資詐騙的性質要比非法吸儲公眾存款惡劣,而且凡是集資詐騙行為,往往都兼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立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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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以下情況只要滿足一項即達到立案標準: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2、集資詐騙罪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網貸平臺或理財機構這種顯然屬于單位,從金額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可以立案,集資詐騙只要金額在50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從這里也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的性質比較惡劣,金額較少也能立案。


      立案后能追回多少資金?


      理財分析師近期做過一份調查,被立案偵查的問題平臺,投資人最終能拿到的本金比例為55.8%,平均歷時20.5個月。其中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的平臺,資金追償的時間要更長,追回的資金比例要更低。


      但并不是說集資詐騙的平臺一定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平臺追回的資金要少,比如雨滴財富的案件性質是集資詐騙,資金追回的比例為80%,但銅都貸的案件性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追回的比例僅12.3%。


      如果集資詐騙的平臺,騙來的資金沒有被揮霍出去,或者有足夠的資產進行清償,投資人最終能追回的本金比例就比較大。


      理財分析師還要提醒集資參與人的是,平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管罪被立案,最終定性的時候并非就是這個罪名。很多平臺初期以非法吸收公眾存管最立案,但偵查過程中發現詐騙行為,最后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


      平臺立不立案有什么區別?


      如果平臺暴雷了,能夠自己出一份清盤計劃或兌付方案,那么不立案投資人的錢也能追回來,如果平臺夠良心的話,所有的本金都能拿回,并且還能拿回一部分利息。


      如果平臺跑路或是存在詐騙行為,立案就是最好的結果,如果不予刑事立案,投資人可以通過催要或民事起訴方式追償欠款,但是這種方式個人的成本比較高,而且如果平臺上的標的都是假的,沒有真實的借款人進行追償,投資人要回錢財的幾率就很低了。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非法集資類活動大肆開展“無風險性、高回報率”的虛假宣傳,多假借投資理財名義,利用互聯網集資,易導致集資參與人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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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提問,當前金融案件發案數量有哪些變化?金融案件有哪些比較典型的發案特點?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當前金融案件發案率在總體上仍然呈現多發、但略有下降的態勢。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就金融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訴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別下降7.89%和3.01%。金融案件發案率下降,主要在于公安司法機關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并采取多重措施,積極防治金融案件的發生,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仍處于多發狀態,特別是涉眾型金融案件持續高發。2017年,檢察機關共就非法集資類金融案件(含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別上升6.18%和4.50%。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起公訴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別上升38.18%和35.51% 。”萬春說。


      據萬春介紹,近年來,新型金融案件不斷增多,疑難復雜程度明顯加大,呈現出以下發案特點:


      一是手法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以這次發布案例涉及的手法為例,證券類案件發展為綜合運用資金、持股、持倉、信息、價格、速度等各種交易優勢,破壞市場公平秩序,隱蔽性不斷增強。非法集資類案件,多假借投資理財名義,利用互聯網集資,集資模式、集資手段不斷翻新。涉案公司從層級簡單的“作坊式”組織向現代化企業模式轉變,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涉案人員明顯增多。


      二是金融案件影響面廣、處置難度大。例如,證券類案件以小散集資參與人虧損為基礎,非法獲利數額巨大,嚴重破壞證券市場“三公”秩序。非法集資類案件大肆開展“無風險性、高回報率”的虛假宣傳,易導致集資參與人損失慘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案件手段呈現網絡化、專業化發展趨勢。例如證券期貨交易類案件,往往是精通證券期貨方面知識的專業人員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時機,也懂得采取各種手段來掩蓋違法活動,逃避查處。非法集資類案件,往往借助互聯網開展宣傳,其所謂“理財產品”的銷售、資金支付和歸集都借助互聯網完成,網上資金互助平臺與線下代理中心、服務中心相結合,輻射全國,資金歸集流轉迅速,導致集資參與人數、集資金額迅速擴張。


      四是多層級集團化作案,欺騙性較強。金融類違法集團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常有具體的經營場所、完備的組織架構、固定的工作人員,在全國各地設有分公司或營業部,對社會公眾的欺騙性很大。


      五是內外勾連作案,追贓難度大,被害人往往損失慘重。從查辦的案件看,出現了金融機構內部員工與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金融機構、金融從業人員利用社會公眾的信任銷售虛假理財產品,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案件頻發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案件追贓難,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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