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征求意見 逾期90天以上即不良
《暫行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核心定義,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明確把逾期天數作為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細化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
為促進商業銀行準確識別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4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的風險特征發生了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暴露出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蓋范圍不全面、分類標準不清晰、落實執行不嚴格等。借鑒國際規則并結合國內監管實踐,銀保監會發布實施《暫行辦法》,以取代現行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下稱“《指引》”)。
總體來看,與現行《指引》相比,《暫行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核心定義,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明確把逾期天數作為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細化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
拓展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
上述負責人指出,隨著近年來銀行業務快速發展,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貸款在金融資產中的占比總體下降,非信貸資產占比明顯上升。而現行《指引》主要針對貸款提出分類要求,對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以及表外項目規定不細致。
“部分商業銀行對投資債券、同業資產、表外業務等沒有開展風險分類,或”一刀切“全部分為正常類。商業銀行投資的資管產品結構較為復雜,許多銀行對投資的資管產品沒有進行穿透管理,難以掌握其真實風險。”該負責人進一步指出。
為此,《暫行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對非信貸資產提出了以信用減值為核心的分類要求,特別是對資管產品提出穿透分類要求,有利于商業銀行全面掌握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針對性加強信用風險防控。
《暫行辦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比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指出,《暫行辦法》拓寬了風險分類的金融資產范圍,將非信貸資產納入,并提出以信用減值為核心的分類要求。
“長期以來五級分類僅針對信貸資產,而實踐中非信貸資產占比上升較快。這次雖然提出了要求,但這筆賬何時能算得清楚,還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董希淼進一步表示。
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
與現行《指引》相比,《暫行辦法》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的分類理念。
根據現行《指引》,貸款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的分類結果不盡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也可以分為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
而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產指引——關于不良暴露和監管容忍的定義》中明確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將其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為不良。
借鑒“實質性”不良的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重點考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償付意愿、償付記錄,并考慮金融資產的逾期天數、擔保情況等因素。
此外,《暫行辦法》更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對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的債權5%以上被分為不良的,對該債務人在本行的所有債權均應歸為不良。”
該負責人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并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于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產,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零售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在審慎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和償付意愿基礎上,可根據單筆資產的交易特征、擔保情況、損失程度等因素進行逐筆分類。據了解,零售資產包括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對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小微企業債權等。
明確逾期天數長短與風險分類等級的關系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惡化程度,逾期天數長短是反映資產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該負責人指出。
據了解到,盡管去年銀保監會就明確要求銀行要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但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系的規定不夠清晰,導致一些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納入不良。
根據《指引》,銀行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指引》還要求將逾期(含展期后)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的貸款列入歸為次級類。但《指引》對于“一定期限”沒有具體量化的規定,這就給銀行的認定留下了空間。
一位業內分析人士表示,此前很多中小銀行在進行不良認定的時候會結合自身情況來進行調節,甚至有部分90天以上逾期不納入到不良。“后來監管要求逾期90天以上貸款都納入不良貸款,認定趨于嚴格,即要求銀行顯示真實的不良情況”。
相比之下,《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9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逾期27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逾期360天以上應歸為損失類。《暫行辦法》實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同時,考慮到非零售債務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風險嚴重程度,規定同一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90天以上債務已經超過5%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在董希淼看來,在這個方面,應不枉不縱,既要嚴格把握標準,也不能隨意提高標準。
過渡期最晚至2020年末
關于過渡期,根據《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在其正式實施后新發生的業務應按本辦法要求進行分類。
對于其正式實施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本辦法要求進行重新分類。對于確有困難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最晚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類。
該負責人表示,對于新發生業務,商業銀行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存量資產,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確保按時達標。同時,商業銀行要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董希淼認為,在經濟下行周期,中小銀行資產質量壓力更大,應采取一些過渡性的措施,在不良資產暴露、處置等方面給予更多的緩沖和支持,讓中小銀行以時間來換取空間,保持穩健發展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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