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億結構性存款迎來新規 首次明確銀行發行資格
一邊是結構性存款爆發式增長,一邊是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亂象頻出。10月18日,為了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銀保監會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結構性存款的發行主體、銷售管理、產品設計、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嚴格的要求。
《通知》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并提出,發行結構性存款的銀行應具備普通類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
“結構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或多或少都有投資風險。從業人員必須主動告知其不同之處。”德意志銀行董事總經理、財富管理中國區總經理彭彥杰說。
結構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
與一般性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產品結構復雜,收益存在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應比照資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適用更加嚴格的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然而,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結構性存款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
“不少銀行用結構性存款作為對保本、穩健理財產品的替代,但對老百姓來說強化了剛性兌付的概念,這對資管新規、投資者教育是不利的。”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表示。
在產品設計方面,部分銀行涉嫌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為結構性存款設定遠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構建狹窄的收益波動區間或將掛鉤的衍生產品行權條件設置為幾乎不可能觸發事件,使結構性存款變為事實上的固定收益產品。
因此,《通知》特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市場規模短期內將下滑
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結構性存款規模超過10萬億元。
西南財經大學普惠金融與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文表示,規范落地后,結構性存款的市場規模短期內必然出現下滑。
陳文認為,各種形式的結構性存款的出現加大了商業銀行體系的吸儲成本,拉高了實體經濟的利率水平,規范相應市場后實體融資成本有望下降。
此次《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給予了12個月的充足過渡期。在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的同時,也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
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認為,由于絕大部分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期限都在一年內,過渡期結束后,都可以新產品亮相。
銀行應具備業務資格
“有些銀行的結構性存款收益比較高,這樣就存在利用票據和結構性存款的利率倒掛進行套利,今年以來這個情況比較突出。”在董希淼看來,對于這一新情況,此次《通知》也提及,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通知》對假結構性存款進一步提出監管要求,對真結構性存款則繼續強化規范,防止誤導銷售。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其中,首次明確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該具備普通類衍生品資質。這意味著,部分事實上不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將無法發行結構性存款。
目前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基礎類和普通類資格。其中,基礎類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據了解到,目前大量城商行和農商行最近幾年申請到的衍生品資質都是基礎類,個別僅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基礎類資格的銀行為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而事實上從事了非套期保值類交易。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假結構性存款,雖然《通知》對假結構性存款的發行主體、銷售管理、產品設計、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嚴格的要求,但如何認定假結構性存款其實依然存在很大爭議。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嚴格執行《通知》要求,純粹的假結構性存款大規模發行也不具備基礎。未來如何認定,還要看當地銀保監局的現場檢查,同時銷售規范也是認定的重要依據。同時,陳文稱,衍生品的風險敞口具體為多少,還有待監管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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