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國家安全”知識投資者問答(一)
為了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201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4月15日是第5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主題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保障”。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血液”和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金融安全的關鍵,是要通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體系、轉變金融發展方式和健全金融法治,實現金融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今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貫徹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精神,從全面深化改革、防控市場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基礎性制度,為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全面夯實了金融安全的法治根基。
全面推行注冊制,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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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注冊制與國家安全是什么關系?
通過不斷深化改革,破除與現實需要不相適應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經濟社會長遠健康發展,是實現國家安全的根本舉措。資本市場改革的關鍵是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并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
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改革部署以來,我國證券發行制度一直朝著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堅定推進。2018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揭開了證券發行注冊制的改革序幕。新《證券法》在總結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方向和要求,充分體現了推進注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意志。
證券發行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將全面增強市場包容性,提升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的能力,從而維護國家的經濟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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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如何對證券發行注冊制作出規定?
新證券法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第一,在發行條件設置上,將企業發行上市融資權放在首位。一方面切實增強發行條件包容性,將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能力要求改為持續經營能力,尚未盈利甚至尚未產生營業收入的企業也能發行上市;另一方面著力提高發行條件透明度,將較為原則的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等發行條件,精簡為更客觀、更容易判斷的具體情形,減少隱性門檻和實質判斷;同時,取消債券發行的凈資產、累計余額比例、利率上限等硬性指標,簡化債券發行申報要求,大幅降低債券融資門檻。
第二,在信息披露要求上,著力于讓企業真實、完整、準確呈現市場選擇判斷所需要的重大信息。更加強調發行環節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求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信息;將原來發行條件中需要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為市場自主選擇提供必要的基礎。
第三,在注冊模式設計上,明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作為注冊主體,履行注冊職責。在此基礎上,明確證券交易所等可以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承擔發行注冊中的審核職責,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為實踐中采取行政機關負責注冊、自律機構負責審核的注冊模式,提供了法律空間。
第四,在主體責任配置上,重構市場各方職責配置。明確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主體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要求;建立了欺詐發行的發行人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令購回制度;強化了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把關職責;在更加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下,加強了發行承銷環節的合規約束。
第五,在配套實施機制上,統籌完善發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個環節的基礎制度。在信息充分披露和市場有效約束的基礎上,通過嚴格的退市制度及時清理不再適合繼續上市的企業,保持出口暢通;同時完善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健全投資者保護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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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在對外開放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創新與開放的中國資本市場,有助于抵御外部環境變化帶來的沖擊。新《證券法》從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相關制度安排。
其一,將存托憑證納入法定的證券品種,夯實了境外發行人在境內發行上市的基礎制度框架。
其二,調整了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上市交易的監管制度,將“經中國證監會依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批準”改為“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適應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壯大和雙向開放不斷深化的現實需要。
其三,完善了境內外多地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在境內同時披露。
其四,規定了《證券法》的域外效力,還對證券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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