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 | 一起來學新《證券法》(三)
為積極響應證監會關于做好“5·15投資者保護日宣傳活動”工作部署,不斷增強投資者金融素養和風險防范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學習貫徹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福建證監局等單位指導下,中訊證研持續開展投資者宣教活動。
提問:新《證券法》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做了哪些精簡優化?
上交所投教專員:
新《證券法》同樣按照注冊制的理念和要求,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做了大幅精簡優化,《國辦通知》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進一步做了明確。
一是取消了對發行人凈資產、累計債券余額、債券利率水平的硬性限制。不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以及“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的硬性規定,轉為要求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國辦通知》進一步做出了銜接規定,要求發行人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二是募集資金投向和變更用途更為靈活寬松。不再將“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作為發行條件,在《國辦通知》中轉為鼓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募集資金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所列資金用途使用,經債券持有人會議做出決議方可改變資金用途,但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三是簡化了公開發行注冊申請文件,取消了“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兩項申請文件。
四是放寬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限制。對于發行人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不再將其作為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限制條件。
五是法定上市條件。新《證券法》刪除了“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五千萬元”等法定上市條件,改為由證券交易所做出規定,并明確了上市條件應當具備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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