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杠桿超過10倍 兩天百家機構上黑名單!上海、廣東等證監局警示場外配資風險

    發表時間 :2020-05-29 來源:中訊證研

      近兩日,多地證監局公示場外配資“黑名單”,名單包括上百家場外配資平臺。


      中訊哥梳理發現,這些場外配資平臺的配資杠桿普遍達10倍-15倍,盡管利息收費不一,但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間,通過場外配資加杠桿參與股票投資風險極大。


      事實上,這些場外配資公司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本質上屬于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活動,是非法金融活動,一旦發生糾紛,很難受到法律的保護。


      多地公示場外配資“黑名單”


      近日,多地證監局公示場外配資“黑名單”,并進行了風險警示。


      5月28日,重慶證監局發布不具備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資質的機構名單,包括重慶旺發速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旺發速配)、重慶太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拾貝贏)、重慶紐旭科技有限公司(東方紅),以上機構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核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


      同一日,廣東證監局也發布了第三十二批不具備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資質的機構名單,包括普惠配資、達人配資、維海配資、國榮配資、益配資、廣禾配資、51我要配資等44家平臺;還有青島證監局也公布了轄區內久聯優配、樂配資、聚寶盆、股票開戶寶APP、金惠配資五家不具有證券期貨經營資質的平臺,上海證監局公布了轄區內25家具備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資質的機構名單。


      5月27日,福建證監局、天津證監局、四川證監局也公布了一批場外配資機構名單。


      重慶證監局:


      上海證監局:

      廣東證監局:

      青島證監局:

      福建證監局:

      天津證監局:

      

           杠桿倍數高,風險極大


      場外配資本質上是一種資金借貸關系,配資公司將自有資金和從市場募集來的資金通過平臺借給投資者,實現投資者的杠桿交易。配資公司提供證券賬戶和資金,收取利息。為了確保出借資金的安全,配資公司實時監控客戶賬戶資金情況,設置平倉線和預警線,當客戶資金到達預警線,配資公司會通知客戶自行減倉或補保證金,一旦客戶資金觸及平倉線,配資公司有權立即平倉。


      中訊哥瀏覽了上述部分網頁發現,場外配資公司提供的配資杠桿普遍在10倍-15倍,利息收費不一,有免息的,也有按日期、杠桿倍數、資金量等收費。


      某配資公司網站顯示,可配杠桿最高為10倍,同時分為免息和低息方案,區別在于可否留倉,低息的按12元/萬/日,150元/萬/月的費用收取。


      事實上,場外配資的杠桿率極高,常常達10倍以上,遠遠高于場內配資(融資融券)1倍的杠桿率,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間,也遠遠高于場內配資的6%至9%。


      5月21日,北京證監局發布了轄區證券期貨市場“場外配資”事項的風險警示。北京證監局在風險警示中表示,近期,證券期貨市場“場外配資”活動又有所抬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電話、微信、網絡等方式,誘導投資者通過網站或手機APP參與“場外配資”活動,損害投資者利益,擾亂轄區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秩序。對此,北京證監局鄭重提示提醒轄區廣大投資者,“場外配資”機構不具備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資質,不屬于法定監管對象,有的涉嫌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甚至采用“虛擬盤”等方式涉嫌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近日,證監會公布的2019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多個案件都出現了場外配資的身影。


      羅山東等人操縱市場案,是近年來證監會與公安機關合力查辦的一起操縱市場重大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羅山東團伙與場外配資中介人員龔世威等人合謀操縱迪貝電氣等8只股票,獲利4億余元。2018年7月,該團伙43名主要成員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2019年12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31人作出一審有罪判決。


      吳某某團伙操縱市場案,系一起股市“黑嘴”跨境實施操縱市場的重大典型案件。吳某某團伙于2016年起利用新加坡等境外網絡服務器開設多個網站推薦“盤后票”,該團伙提前通過私募機構、場外配資大量買入相關股票,引誘散戶買入的同時賣出獲利。2019年3月,該團伙主要成員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場外配資不受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場外配資平臺普遍強調了資金安全,由第三方托管專款專用等,合作伙伴也多為耳熟能詳的銀行和券商。但證券、期貨市場的場外配資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存在極高風險,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此外,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在“關于證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場外配資部分,《紀要》指出:“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


      關于場外配資合同的效力,《紀要》明確:“這些場外配資公司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本質上屬于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活動,不僅規避了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業務中資金來源、投資標的、杠桿比例等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劇了市場的非理性波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券法》第142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關于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紀要》認為:“場外配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用資人向其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分享用資人因使用配資所產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資人以其因使用配資導致投資損失為由請求配資方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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