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副主席姜洋:符合退市條件的企業該退就退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姜洋在參加政協經濟界小組討論時表示,將按照現有規則支持新經濟企業并購重組,退市規則強化了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責,對于那些達到退市條件的企業,該退就退。
關于欺詐發行行政處罰標準較低的問題,姜洋表示,證監會是依法行政,不少案件都是頂格處罰,需要從法律層面加大對證券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資本市場的開戶投資者達到1.3億人,涉及很多家庭,要穩定社會,必須要穩定資本市場。過去幾年間,司法機關、證監會在規范市場秩序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僅去年全年,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24項,罰沒款74.79億元,對44人實施市場禁入,面對訴訟多發、高發的態勢,證監會配合司法審查,依法開展行政應訴工作,連續三年行政處罰訴訟案件保持實體“零敗訴”。
姜洋指出,2016年,經證監會批準,由公益機構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開展證券支持訴訟工作,接受中小投資者委托,免費委派工作人員或者證券公益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支持權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依法訴訟維權。
截至目前,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已提起5起支持訴訟案件,證監會曾表示,這方面工作拓展空間很大,要下決心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機制,不斷拓展代理案件類型,為中小投資者尋求法律救濟提供實實在在的幫助和支持。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深化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提高直接融資特別是股權融資比重。姜洋指出,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若不解決,會影響前述改革的推進,建議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和聯系,具體可以通過培訓班等方式進行交流、學習、溝通,實現信息對稱。同時,面對股票、債券、期貨、基金、資產證券化、衍生品等領域的新型金融工具層出不窮的情況,需要進一步加大法官、檢察官隊伍對新經濟、新業態的了解,避免在判案中用固定思維去解決問題。希望法院、檢察院系統對資本市場更加重視,也加強對證監會的司法監督,以提高證監會整體執法水平。
對于深滬交易所近日發布的退市規則,姜洋表示,交易所根據證監會的退市安排,對退市規則作出具體修訂,主要是為了加強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責任,證券法規定了交易所對企業有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職責,“今年退市的公司是否會增多,要根據修改的條件來看,符合退市條件的該退就退,要依法辦事。”
退市新規“查缺補漏” 讓違法公司無所遁形
上周,證監會和深滬交易所先后就修改退市新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的方案對退市制度進行進一步“查缺補漏”,細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標準和程序。
這意味著A股退市制度更加嚴絲合縫,未來A股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將會得到進一步推進。
A股退市制度
歷史變遷與演進
按照制度建設的進程,2001年、2012年、2014年是回顧A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時間節點。
21世紀初,深滬兩個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超過1100家。證券市場中虧損的公司數在增加,虧損程度也在加劇,有些公司甚至連續3年、5年虧損。隨著證券市場虧損上市公司數量日益增多,市場對啟動上市公司退市機制的期待也日漸強烈。
在此背景下,2001年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虧損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同年4月,隨著PT水仙因連續4年虧損被依法退市,A股退市機制正式開啟。
2001年至2007年,累計62家上市公司(含B股)被依法退市。退市機制初登場便發揮“排污祛毒”的效用。
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標準單一、易于規避、程序冗長等諸多問題,未能充分發揮優勝劣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功能。在此背景下,剛成立不久的深市創業板先行先試,在現有法律框架基礎上,堅持市場化的方向,率先推出退市新政。新政增加了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等多個退市指標,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縮短退市時間等內容。
在借鑒創業板前期對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場經驗的基礎上,2012年4月,深滬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公開征求意見,6月正式發布實施。這標志著深滬兩市主板、深市中小板退市新政正式實施,A股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初步確立。新政的影響也是立竿見效,這其中,由于連續3年虧損,央企*ST長油成為2012年退市新政后首只退市個股,便是這一輪改革標志性事件。
2014年7月,退市制度再度迎來改革。在堅持市場化的導向下,確立了“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兩大體系。其中,“主動退市”,賦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決策權,與國際成熟市場接軌;“強制退市”中,規定了因觸發交易類、財務類在內的退市指標、因欺詐上市、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而被強制退市的情形。
這一調整,意味著A股退市改革進入了新的階段。2016年,博元投資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依法依規終止上市,成為首家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公司;2017年,深交所依法對欣泰電氣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并順利實施先行賠付工作,欣泰電氣成為首家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公司。
退市制度作為證券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對于資本市場的重要性,猶如人體排毒機能般不可或缺。伴隨著證券市場的改革和發展,A股的退市制度也不斷走向規范和成熟。通過回顧我國退市機制運行情況可以看出,退市制度相關規定不斷細化、日趨嚴格,并向注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方向發展。
依據牢操作便結果公
發揮正面懲戒引導作用
2018年3月2日,證監會在兩會前就修改退市新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隨后深滬交易所迅速跟進,發布了《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這一次退市制度改革又有哪些新的突破呢?
“這一次,深滬交易所對現行退市制度‘查缺補漏’,細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標準和程序,制定了本次《辦法》。”深交所有關負責人透露,2014年《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建立了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實施制度。實施以來,極大地震懾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實施3年多來,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標準和程序的必要性凸顯。
縱觀本次《辦法》相關細則,新規緊緊圍繞“上市地位是否受到嚴重影響”確定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標準。“這主要體現在三方面。”深交所負責人告訴記者,第一,從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取得是否具備合法性基礎出發確定實施標準;第二,從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是否規避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終止上市情形出發確定標準;第三,上市公司存在其他嚴重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行為,或者上市公司“屢教不改”,或者深交所從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出發認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已不能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游戲規則”,破壞了有序健康的市場生態,也不被繼續保留持續上市地位。
除此以外,《辦法》還具備依據牢、操作便、結果公三大亮點。首先,《辦法》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有罪生效裁判為依據,這其中,人民法院是判斷和認定上市公司是否負有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中國證監會是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以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有罪生效裁判載明的事實進行判斷,即以“板上釘釘”的事實為依據。
其次,《辦法》區分IPO、重組上市、年度報告造假、其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確定標準,提高了相關標準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強化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這有效地避免了人為主觀判斷的影響,并給予市場以明確預期。
再次,《辦法》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主體、實施程序作出了具體安排,保證決定過程的公開透明及決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是決定主體具有權威性。《辦法》規定由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綜合考慮上市公司違法情形,作出審慎、獨立、專業判斷,并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出決定;二是實施程序公開透明。《辦法》設置了申辯、聽證程序和復核程序,其中深市公司可以在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自行選擇是否提出聽證要求,亦或直接向其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公司在收到深交所的正式決定后,如對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收到本所決定書后的15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提出復核申請。
“嚴”字當頭
讓違法公司無所遁形
深交所有關人士還表示,《辦法》嚴格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精神,切實加大對重大違法公司退市的執行力度,依法依規將重大違法公司清出市場。《辦法》著力在重大違法退市實施程序上嚴下功夫,提高退市效率,充分激發證券市場“吐故納新”的活力。
一是縮短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
二是從嚴把握重大違法公司恢復上市。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后,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后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
三是收緊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條件。規定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
再啟退市制度改革利于優勝劣汰機制形成
A股退市制度改革又向前邁進一步:3月9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就出臺《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
交易所本次出臺《辦法》的背景在于:一方面《證券法》中規定了交易所對企業有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職責;另一方面,新《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作出系列制度調整,并且3月2日證監會對退市改革意見的修改中,進一步強化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
自2014年《退市意見》發布以來,對于懲戒重大違法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總結經驗基礎上,本次證監會、交易所再次啟動退市制度改革,意在進一步強化基礎制度建設,規范市場出口,著力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這些制度安排,與證監會近年來在首發上市、并購重組等基礎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脈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續改良市場生態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上述《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開發行、重組上市中的欺詐行為,也納入了年度報告等信息披露重大違法行為。同時,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查明的違法事實均可作為強制退市的認定依據。通過這些制度安排,實現了對上市公司可能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的全覆蓋、嚴處理。同時,《辦法》還規定,上市公司60個月內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行政處罰3次以上,也應當予以退市。《辦法》還優化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的程序機制等。
從過往案例來看,滬深證券交易所在重大違法退市方面已有積極實踐。2016年,博元投資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上交所依法依規終止上市,成為第一家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公司;2017年,深交所依法對欣泰電氣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并順利實施先行賠付工作,欣泰電氣成為首家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公司。
應該說,這些案例所積累的實踐經驗,為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與此同時,人們也注意到,A股市場退市難、退市少的問題仍比較突出。據統計,截至目前,滬深兩市上市公司數量逾3500家。自2001年水仙電器等第一批公司退市以來,累計“終止上市公司”數量僅有95家,明顯低于成熟市場逾10%的退市率。部分喪失正常生產經營能力、單純依靠外來輸血的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僵而不退”的情況,這需要監管層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退市制度改革。
總體來看,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對于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優勝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作用,其與新股發行、并購重組等市場基礎性制度密切相關,需要協同考慮。
本次《辦法》主要規定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構成情形和相關程序,未來進一步完善現有退市制度依然可期,交易所或可針對上述長期“僵而不退”的公司、特別是個別已經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殼公司”建立更為科學合理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例如,根據不同行業特點設置經營收入、資產規模、員工人數等最低持續經營條件,從而繼續優化財務類退市指標,加大退市力度等。同時,在退市過程中,還要注意強化投資者保護配套制度建設,健全退市責任追究機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