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股票配資?柔情蜜意背后 又是“殺豬盤”騙局!
網上認識的“異性好友”推薦“賺錢好門路”,“期貨、炒股平臺”提供期貨1:10、股票1:7的配資,還有“專業老師”指導投資……實際上,客戶手上的本金早已成為了騙子的獵物,甚至壓根沒有進入大盤。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起詐騙案的詳細信息。
山寨投資平臺瘋狂行騙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王某武以他人名義在浙江臺州設立公司,從事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業務。為牟取非法利益,他指使林某力等人“偷梁換柱”。
具體來看,就是編寫、修改中鐵國際、“PT5”、盈合期貨、德潤期貨、金股策略等非法期貨、股票軟件,為詐騙做準備。
此后,王某武與吳某程合作運營非法期貨軟件平臺,王某武負責資金及技術,吳某程負責發展代理商。2018年3月,其又將非法期貨平臺業務轉移至蘇州。
經查明,王某武等人,先后使用“PT5”、盈合期貨、德潤期貨、金股策略等非法期貨、股票軟件,以從事期貨和股票業務為名實施詐騙,其中盈合期貨、德潤期貨軟件只是“PT5”期貨軟件的更名。
通過編寫、修改軟件,王某武等人制造客戶資金流入大盤的假象,并通過發展代理商,以多種方式,引誘客戶進入虛假平臺進行期貨、股票投資,通過人工后臺錄入客戶入金額、虛假配資額等形式,在客戶資金未流入大盤情況下,以客戶投資虧損為由騙取客戶入金額,騙取客戶高額手續費和虛假遞延費。
經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間,王某武、吳某程等人共騙得狄某等114人合計1487萬元。
冒充異性與客戶聊感情
經查明,王某武、吳某程等人為招攬客戶投資,先后發展了以從事期貨業務為名進行詐騙的代理商江蘇問天電子商務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嘉凱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從事股票業務為名進行詐騙的代理商四川華松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海匯偉業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約定贓款的比例分成。
具體來看,四家代理商安排業務員多以化名或微信昵稱等與客戶聯系,冒充專業老師、助理、經理等角色,誘騙客戶到非法期貨、股票平臺上進行投資,對客戶謊稱平臺提供期貨1:10、股票1:7的配資。
但實際上,客戶打錢到公司賬戶,投入的資金并未進入大盤。為了迷惑受害者,王某武等人跟客戶玩數字游戲,安排人員后臺手動錄入客戶入金數額、虛假配資額等數據,用仿大盤軟件讓客戶看投資情況,制造客戶資金流入大盤的假象。
犯罪團伙采取提高手續費收取標準、虛假配資等手段,致使平臺中的交易收費遠高于正規期貨股票收費。配資后被害人的資金可以進行更多手交易,手續費和虧損從客戶的入金中扣除。客戶需要出金,經同意后人工匯入客戶指定的賬戶。
以代理商江蘇問天公司為例,該公司代理并發展客戶在“PT5”、盈合期貨、德潤期貨等平臺進行期貨交易,具體操作由每個業務員根據公司發放的手機號碼注冊多個微信號,包裝成虛擬的“白富美”女性形象,冒充第三方身份添加以男性為主的微信好友,根據公司培訓的話術,與對方聊天發展感情。
在獲得客戶信任后,這些虛擬“白富美”會推出期貨平臺,編造自己或親戚朋友在平臺上投資賺錢、與客戶一起投資、賺錢一起旅游等謊言,發送虛假盈利截圖,誘騙客戶投資,再將所謂經理、指導老師推薦給客戶,通過收取高額手續費等方式實施詐騙行為。
另一家代理商安徽嘉凱公司的實控人陳某等人,也是明知期貨平臺的客戶資金未進入證券市場,采取冒充異性,用QQ或者微信加客戶為好友,通過聊感情取得信任后,誘導客戶在期貨平臺投資,讓客戶頻繁交易,多收取手續費,以收取高額手續費等方式實施詐騙行為。
“專業指導老師”竟專吃客戶虧損
而在股票投資方面,另外兩家代理商的所謂“專業指導老師”,竟然是靠專吃客戶虧損牟利。
成都海匯公司加盟成為非法股票平臺的代理商后,發展客戶在金股策略平臺進行股票交易。該公司設業務部、后勤部、培訓主管等部門,其中業務部下設一、二、三、四、六部,每個部下設若干小組,每小組由經理帶領若干業務員組成。
在具體運作上,業務員通過撥打電話,篩選并添加客戶為微信好友,將客戶拉入“水軍群”,該群成員發布被告人賈軍誠等人提供的虛假盈利截圖,充當專業指導老師,引誘客戶到“金股策略”平臺上進行股票投資并頻繁交易,以收取高額手續費、遞延費、吃客戶虧損的方式實施詐騙行為。
在四川華松海公司則是由公司業務組長和業務員通過電話、微信或熟人介紹等方式與客戶聯系,謊稱是證券公司員工,并將客戶拉入微信群內,抬高指導老師權威,以指導老師能帶客戶賺錢騙取客戶信任,后找人充當指導老師,誘騙客戶入金后頻繁交易,以收取手續費、遞延費、吃客戶虧損的方式實施詐騙行為。
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狄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于2018年2月至4月間,經人介紹進行期貨投資被騙190余萬元。公安機關立案后進行偵查。2019年3月,王某武等人被抓獲,次月,吳某程主動投案。案件的被告人達三十人。
三十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武等三十人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均構成詐騙罪。
其中,上述三十名被告人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而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王某武、吳某程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余二十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一審以詐騙罪判處王某武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判處吳某程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被告人被判三年到八年六個月不等。
后王某武上訴稱,其只提供軟件和技術,沒有發展業務,其行為不構成詐騙。
王某武的辯護人辯護稱,王某武的行為應當構成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罪。本案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涉案被告人存在誘導客戶投資的可能,但無法對客戶投資產生虧損起到關鍵性作用;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戶可以正常提現,平臺獲得客戶投資虧損是基于與客戶的“投資對賭”,是市場交易的正常現象。
但上述意見并未被二審法院采納,法院認定王某武等人以客戶投資虧損為由騙取客戶入金額,騙取客戶高額手續費和虛假遞延費等,其行為符合刑法關于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做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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